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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各自条件和实际情况,从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判定孩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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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时,存在下列情况,儿童可归男方所有:女方有恶性传染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儿童成长。女性长期不回家,不履行抚养义务。男性做过绝育手术,或者失去生育能力。男性年龄过大,再生育的概率较小,但女性处于良好的生育期。女性有不良习惯或其他质量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女性收入低,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如果男女双方都没有明显的过错,各方面条件都是一样的,如果男方的思想素质更好,更容易获得孩子的监护权。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从而将子女判给男方。
在我国《民法典》规定里,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一般说来,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也就是说,离婚子女判归男方,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优先考虑: 1、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男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男方无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男方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育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即孩子更愿意同男方生活的。 所以在男方存在以上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况时,孩子就会被判给男方。
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二、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 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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