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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是实现人民检察院公诉职能的一项最基本的准备工作,也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法律规定了进行审查起诉的时限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人以及审查起诉期间取保候审的要求及适用情形的相关规定,正因为有了这些法律规定,它才能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地提起公诉,帮助人民检察院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第一百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第一百三十六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第一百三十七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搜索规定如下: 1、为了收集犯罪证据,侦查机关可以搜查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等相关场所; 二、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明; 三、搜查时,应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四、搜索情况应写成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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