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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
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式样、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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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列入目录的进境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境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二)、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五)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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