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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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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2人以上,因为同一或者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经过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如果原告是2人以上,为共同原告,所提诉讼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为2人以上的,为共同被告,所涉及的诉讼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在共同诉讼中,各个诉讼主体是独立的,拥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讼请求,对自己的诉讼行为负责,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权利。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因为同一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所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必须参与到诉讼中去,也必须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因为同一种类的行政行为而引起的合并审理,在此类案件中,法院认为需要合并审理,并且经过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合并审理。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分的诉讼;普通的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条
行政诉讼对共同诉讼的规定如下: 1、《行政诉讼法》第27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2、《行政诉讼法》第28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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