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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熟练运用法院的基本诉讼程序。这需要离婚较强的诉讼技巧和诉讼技能,并不是完全依赖法律规定等刻板的工具,经过长时间的离婚诉讼洗礼,首先需要懂...
首先作为原告要向法院提起离婚要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一般是现居住地比较好,因为就近起诉交通方便,节约成本,对自己的生活及工作影响要小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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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于双方并非感情破裂,建议挽救婚姻。 2、关于债务问题,律师不了解详情,只告知应区分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 3、若无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吸毒、赌博、长期分居等法定离婚情形,不构成“感情破裂”,法院通常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待女方6个月后二次起诉离婚,方才可能判决离婚。 4、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及之后,通常会进行调解,建议利用调解的机会化解双方矛盾,挽救婚姻。
首先作为原告要向法院提起离婚要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一般是现居住地比较好,因为就近起诉交通方便,节约成本,对自己的生活及工作影响要小很多,所为获得居住地法院的立案很关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民诉意见关于离婚方面的管辖规定,如果深入分析,几乎原告的住所地即户籍地或居住地法院都可以取得管辖权,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因此外地人要取得在该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才能得到立案。这种居住证明一般原告居住地的居委会或社区或街道办事处都可以出,如果开不了,工厂、公司或一些当地人也可以出证明。法院的立案是程序审查,一般不会很严,只要有一些证明都可以通过。但在一些大城市的法院由于案子多,对这些离婚案件都不感冒,巴不得不要来这里起诉,往往外地人向这些法院起诉离婚时,法院的人都会告诉他们回户籍地起诉或对于居住证明有更苛刻的要求。对于这种情况,建议原告要抗争一下,第一向他们提出最高院民诉意见第12至第16条,根据自己的现实情况列出具体哪一条,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可以取得管辖权,第二法院的立案是程序审查,对原告的证据无须充分要求,只要形式上符合就可以,至于审理中原告是否胜诉,是由原告自己承担风险。第三指出他们这是刁难外地人,不给立案要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如果他们还不给立案,原告可以去找他们的院长,死拉硬麿,百分之九十都可以成功。如果原告坚持要在当地立案,还可以去找人大或政府,一般法院都怕这些部门,都会马上对原告的诉讼进行办理。对于财产,一方实际控制夫妻财产的,如房子、车子等写一方名字的,在提起离婚前要进行转移,如卖掉,或转移到另外一个人的名字下。而另一方起诉离婚时,则要进行一些证据调查,最好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防对方进行转移。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在我国离婚分为起诉离婚和协议离婚,在办理起诉离婚时相关的当事人在分割这类财产时,如相关的夫妻共同财产应积极的均等分割。但是如是相关的个人财产的,应按照个人财产,不予进行相应的分割。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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