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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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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房地产诉讼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和担保材料。担保材料一般包括担保书和财产证明,如房产证,担保财产的价值不得低于申请保全的金额。担保财产可以是申请人的,也可以是第三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3)请求保全金额或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信用证明,或者无需提供担保的理由;(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法律文书生效后,债权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请求保全金额的30%;申请保全的财产是争议标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30%。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金额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特殊情况。在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被保全人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部分解除保全。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四)已依法公布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五)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这是债权人的权利。免除担保人责任后,实际上是降低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能力,可以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权利,在只有一个担保人的情况下,不会涉及其他问题。如果存在共同担保的情况,债权人免除或部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免除的范围内,免予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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