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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争议的事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支付补偿金,或...
不接受劳动仲裁的范围有: 1、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纠纷无直接利益;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纠纷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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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监察机关监察的范围包括公职人员、国有企业人员、事业单位人员贪污犯罪、职务犯罪等贪污腐败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劳动者就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问题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立案受理。解决拖欠工资可以采取行政途径,即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经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核实后,作出责令改正指令书,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解决拖欠工资还可以通过仲裁程序,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本人持生效的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5000元以上,则可以进行立案,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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