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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大量公私财产的行为。一般认为,犯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非法所有权为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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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案件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 (一)、 (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其行为具有整体性,诈骗团伙是一个组织严密、结构完整、比较固定的诈骗集团,而且诈骗集团统一安装诈骗设备,统一发放被害人的资料,统一进行管理,各诈骗成员有共同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互相配合进行诈骗的行为,而且各小组之间一般并无明确的界限,存在穿插配合诈骗的情况,各成员共享诈骗行为所获取的违法所得,因此对于诈骗集团犯罪,在量刑时,法院会根据每个成员实际的角色分工、进入诈骗集团的时间以及作用,确定主从犯,然后确定适用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首先,需要正确认定案件中相关言词证据的效力问题。言词证据包括被告人及同案关系人的供述笔录和相关被害人的陈述笔录,被告人及被害人作出的言词证据能否认定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补强、补强到何种程度,均与言词证据本身的可信程度有关。 [实践中,仅有“一对一”言词证据的案件对言词证据自身效力的评判尤为重要,如强奸罪和猥亵类犯罪、毒品犯罪、行贿受贿犯罪等,在证据方面只有行为人和被害人、行为人和接受行为人的供述和陈述的情况较多,哪一方的言词证据可信度更高,需结合言词证据作出主体本身的情况(如年龄、文化程度)、言词证据所描述的客观细节是否符合逻辑和常理(如犯意产生过程、行为具体方式)、言词证据作出主体与言词证据反映的内容是否相匹配(如未成年人言词中所反映的内容特征应与其年龄相适应)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其次,结合相关书证、鉴定结论作为补强,综合评判。 最后,排除其他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了解到,不知情交付欺诈性取财案件中受骗的被害人,属于为欺诈者所利用无意识的工具,因此在认定不知情的时候要根据是否为无意识来进行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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