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计量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工商、商务、经济和信息化、、卫生...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计量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工作协调机制,解决计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能源计量工作:(一)按照相关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并逐步采用带有自动数据采集和传输功能、具有智能和物联网功能的能源计量器具;(二)建立能源计量器具档案,按照规定定期检定、校准;(三)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数据监测、采集和应用制度,分类计量和统计各类能源消耗;(四)加强能源计量器具、数据应用和人员培训等计量管理,接受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计量校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指派无资质人员开展计量校准服务;(二)对应当实行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以计量校准取代计量检定;(三)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四)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校准项目转包给其他机构;(五)以代表处、办事处或者分支机构等非独立法人组织的名义从事计量校准服务;(六)未通过资质认定从事计量校准服务;(七)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标准器具从事计量校准服务;(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易商品、提供服务以量值结算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并以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结算量值与实际量值的偏差允许值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非定量的预包装商品的计量量值应当扣除全部包装物重量。在现场交易、即时清结时,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量值。消费者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和显示量值,并按新的量值结算。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66人已浏览
1,308人已浏览
341人已浏览
58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