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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如何

2022-09-09
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回购。具体回购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者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县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同等条件下,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回购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市、县人民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者出租。购房人可以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经济适用住房未满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以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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