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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的,承办公证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终止公证的决定应通知当事人。...
、省(自治区)辖市公证处与该市所辖区、县(市)处之间的管辖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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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处应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公证事项应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延期的原因应告知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处无法工作的期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直辖市、省(自治区)辖市公证处与该市所辖区、县(市)公证处之间的管辖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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