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
1、丈夫赌博欠钱,妻子没有责任共同承担,赌博是非法债务,该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债务人不需要偿还,且赌博是个人行为,所以赌债是个人债务,不属于夫...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妻子自杀的后果,如果是丈夫可以预见到的,却没有做预防或者阻止的工作,那么丈夫就是有责任的。如果妻子自杀的后果丈夫根本不可能预见到的话,丈夫就没有责任了。 婚姻关系好坏不是导致自杀的必然因素,自杀行为取决于自杀人本身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在精神上受到某种刺激后,完全可以通过适当的途径解决,但自己采取盲目的行为造成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过错明显,客观上给所有的亲人造成伤害、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应自负责任。同时,配偶自杀,不单给其父母造成伤害,也给配偶一方、儿女造成伤害。由其配偶承担自杀的民事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案情】2009年10月1日晚11时左右,刘某驾驶自有的重型货车在运输途中发生单方事故翻车死亡,同时造成同车的另一司机A严重受伤。A受伤后花费医疗费用22万余元,法医鉴定构成六级伤残,且终生存在部分护理依赖。肇事车辆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只投保了3万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3万元。由于剩余损失没有着落,A将刘某妻子、刘某父母(已与刘某夫妻分户另过)、刘某的子女(未满10周岁未成年人)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所生之债为侵权之债,因刘某侵权所生之债应为刘某的个人债务,故应判决在刘某的遗产范围内清偿A的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购买货车从事运输,应认定为刘某夫妻共同经营,在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死亡后刘某的妻子应当赔偿A的损失。【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刘某经营货车的行为应属夫妻共同经营。刘某生前已与其父母分家另过,其购买货车经营运输业务,购车款来自夫妻共同财产,经营收入也是用于家庭,刘某的子女系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刘某经营货车的行为应属夫妻共同经营。二、刘某开车肇事形成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开车是一种风险职业,有利益也有风险,刘某在深夜出车由于视线等原因致使车辆翻倒路边坎下,并不是刘某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故的发生应当认定属于一般过失。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一般过失产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三、刘某的其他家庭成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的父母早已与刘某分户另过,其子女系未成年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刘某父母和子女继承了刘某遗产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夫妻共同经营的车辆由于丈夫一般过失原因造成事故损失,丈夫在事故中死亡后妻子应当对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丈夫个人债务妻子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共同的债务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的进行承担,当然呢,如果是属于夫妻双方当中的其中一个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所欠下的债务,也没有用于家庭支出,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配偶不需要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3人已浏览
100人已浏览
670人已浏览
19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