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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种子企业独立育种或者与科研单位、学校合作育种,或者委托科研单位、学校育种。合作育种或者委托育种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育种目标、完成期限、投资、新品种权益、违约责任等。
禁止销售下列种子:(一)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种子;(二)应当包装而未包装的;(三)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样式不符合规定的;(四)假种子;(五)劣种子;(六)未作明显文字标注的转基因种子;(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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