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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什么新规定?

2022-09-10
业主委员会成员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一)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二)有违反管理规约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五)有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等不履行业主义务行为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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