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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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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提供上述程序、工具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可理解为提供了大量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出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数额大的;由于其提供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严重危害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该条例第四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重点保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防卫建设、前沿科技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本罪对象是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国家办公、国防建设、前沿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入侵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授权或批准,通过计算机终端入侵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到达者进行数据截取的行为。在实践中,行为者多利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知识、技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密码和许可证后,冒充合法用户进入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也有连接自己的计算机和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人。本罪的设立是针对国家办公、国防建设、前沿科技领域电脑信息系统安全的特殊保护。只有侵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才构成犯罪。对于侵入其他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是本罪论。本罪是行为犯,但对情节没有明显的危害,不能作为犯罪论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要领域和要害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埋的人机系统。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的普及应用,国家对计算机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在国家事务管理、国防、经济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都广泛建立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特别是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民航、电力、铁路、银行或者其他经济管理、政府办公、军事指挥控制、科研等领域。国家的重要部门都普遍建立了本部门、本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这些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于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旦被非法侵入,就可能导致其中的重要数据遭受破坏或者某些重要、敏感的信息被泄露,不但系统内可能产生灾难性的连锁反应,还会造成严重的政治、经济损失,甚至还可能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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