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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逃逸扣车后可以拿出的时间一般为三十天,最长不超过六十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
交通事故逃逸扣车后可以拿出的时间一般为三十天,最长不超过六十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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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逃逸扣车后可以拿出的时间一般为三十天,最长不超过六十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2、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交警机关在需要对车辆进行鉴定时可以暂时扣留车辆,责任认定轻微事故期限在五日内,一般事故十五日内,重大、特大事故二十日内,最长不得超过四十日。 事故车辆扣押仅与是否需要鉴定车辆有关,与伤者的治疗费用等无关,交警机关不得借扣押车辆要求当事人交纳事故押金,除非当事人出于自愿。 以上为法律规定,但实际上地方交警在处理案件时,为方便事故最后处理都在当事人交纳事故押金后放行车辆。
对车子的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即一般的责任认定书出来,就能提车。 交通处理程序(2008)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工作规范(2005)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并由检验机构出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自送达当事人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无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等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并经公告三个月不来接受处理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对无牌证、无检验合格标志、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理。 更多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扣车的解答,建议您直接咨询专业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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