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失业保险费的支付标准是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到90%。具体标准为:1、累计支付时间不足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2、累计支付时间不足...
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保〔2018〕13号),结合苏州市实...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保〔2018〕13号),结合苏州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相应调整苏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由1940元月提高到2020元月,最低标准仍为1229元月。 二、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人员按最低标准执行。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是各地政府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确定。一般而言,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都依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来领取失业保险金。 例如:广东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是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从2015年7月1日前,我省三类行政区域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600元、1450元和1300元。据此,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为1280元/月、1160元/月、1040元/月。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285人已浏览
2,071人已浏览
1,112人已浏览
19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