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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诽谤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这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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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捏造和散布某种虚构事实,足以贬低他人的人格、名誉和严重情节。(1)必须有捏造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2)必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分布,就是在社会上公开分布。传播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传播;另一种是文字,通过大字报、小字报、图片、报纸、书籍、信件等方式传播。所谓足够贬损,是指捏造和传播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或者实际上对受害者的人格和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犯本罪只被告知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里所谓的告诉的处理,是指犯有诽谤罪,被害人自诉的,法院受理,否则不受理。因此,受害者应主动向法院起诉诽谤罪。
我国刑法规定:犯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只有告诉的才处理,不告诉的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需要提供的证据有:(一)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二)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三)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四)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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