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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在经济普查准备阶段应当进行单位清查,准确界定经济普查表的种类。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负责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共同做好单位清查工作。县级经济普查机构以本地区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按照经济普查小区逐一核实清查,形成经济普查单位名录。
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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