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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市政类的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二)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土地权属人意见(现状为市政...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旧城更新、改造。城市、镇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区应当优先更新、改造。旧区改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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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行政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违法做出许可以及应当许可而不予许可的;(三)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的,或者擅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四)对违法建设行为不依法查处以及不履行配合查处职责的;(五)未及时依法实施,致使违法建设扩大的;(六)对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或擅自改变规划核定用途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进行房屋登记,或核发有关、许可证的;(七)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组织违反有关规定,为违法建设行为提供土地及其他便利条件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规划要求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建设的,应当分期申请规划许可证,配套设施先期建设比例不得低于整体项目中配套设施建设比例。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出具规划条件。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测量并绘制用地范围界线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规划条件的附件。规划条件应当分为强制性内容、限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并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节能减排设施及其具体建设时序。规划条件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和划拨用地决定书的土地使用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有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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