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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证件分为以下种类:(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三)记者类居留证...
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申请办理停留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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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一)、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的;(二)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未被收缴或者注销的;(三)原居留事由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公告后仍未申报的;(四)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予签发签证、居留证件情形的。签发机关对签证、停留居留证件依法宣布作废的,可以当场宣布作废或者公告宣布作废。
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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