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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管制时,执行机关必须向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所在地的有关群众宣布该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管制的期间长短、对犯罪分子的要求等。被管制的犯罪分子...
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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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机关主动变更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二)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管制是一种刑罚,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公安机关依靠群众来监督执行这种刑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送到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实施。公安机关也可以委托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保卫部门协助执行。在执行管制时,执行机关应当向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地的有关群众,宣布该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管制的期间长短、对犯罪分子的要求等。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群众监督,积极参加集体劳动和生产;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迁居或者外出必须报告并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执行到的,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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