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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若作出了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基金的标准对其作出赔偿。我国《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
第三方侵权赔偿单位员工的费用: 1疗费用,按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 3、交通费用按受害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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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但是追偿的范围视受害劳动者是否向侵权第三人主张过赔偿责任而定:如果受害劳动者未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权利,用人单位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追偿;如果受害劳动者已经向侵权第三人主张了赔偿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再向侵权第三人追偿。这样侵权第三人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了责任,且受害劳动者的权益也得到维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保险中的第三人,第三人是指本单位履行职务职工之外的人员。劳动者因为本单位执行工作任务之外的车辆交通肇事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9号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20.12)》十五、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采用何种赔偿模式?《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仍继续适用浙政发(2020)50号通知的规定。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从法律、司法解释来说,我觉得还是比较明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清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民他字第12号。就说得非常清楚,即可获得双重赔偿。但各省市自己规定不一样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工伤侵权赔偿范围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对于人身损害,因为是没有办法弥补的,因此在要去损害赔偿的时候,是可以要求有关的人员进行赔偿的,这个并没有一个额度的限制,但是我们要知道一个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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