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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刑法第370条第1款),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故意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罪(刑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一款),是指知道是不合格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故意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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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刑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一款)]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提供不合格的枪支三支以上、子弹一百发以上、雷管五百枚以上、炸药五千克以上或者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 (四)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五)发生在战时的; (六)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八十八条[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刑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二款)]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严重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客体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这里的不合格,是指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安全。我国有关军事法规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建立了一整套相应的制度,任何不按规定要求的标准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都是对这一制度的侵犯。与此同时,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用途在于对敌作战,保卫国家安全,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被提供给武装部队,轻者造成人身伤亡,重者危及国防利益,因此,军事设施、武器装备不合格,提供给武装部队,其危害是极其严重的。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三)提供不合格的枪支三支以上,子弹一百发以上,雷管五百枚以上,炸药五千克以上或者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四)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五)发生在战时的;(六)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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