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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
注册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可按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如果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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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可按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如果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都难以确定的,可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来合理确定。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商标的侵权赔偿额在2014年5月1日实施的新的商标法中有明确规定。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1、仅利人的商标专用权被他人侵犯,可以按照权利人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要求赔偿;2、所造成的损失难以确定金额的,可以按照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侵权人对权利人所造成的损失难以确定的,可按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的倍数进行赔偿;4、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可以在依据上述方法1-3倍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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