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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请求书应当写...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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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发明或者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的范围。
一项发明创造要想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一)所谓“新颖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二)所谓“创造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是这样规定的:“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三)所谓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这里其他事项主要指: 1)申请人的国籍; 2)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地的国家; 3)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 4)要求优先权的,应注明有关事项; 5)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6)申请文件清单; 7)附加文件清单; 8)其他需要注明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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