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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办案程序如下: (一)组织抢救伤者和财产; (二)制作勘察材料,寻找证人,收集物证; (三)清点现场遗留物品,消除障碍,恢复交通。...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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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内容。 接受案件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当立即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有犯罪事实; (2)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3)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即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2、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除审查以上内容外,还应当审查是否随案移送了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3、初查。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应当进行初查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同意,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4、审查期限。 (1)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3)对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需要建立专案开展侦察的案件,立案审查期限按照专案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 (5)对接受的其他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报案、控告、举报人在立案审查期间查询立案情况的,应当及时回复。
1、审查内容。 接受案件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当立即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有犯罪事实; (2)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3)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即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2、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除审查以上内容外,还应当审查是否随案移送了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3、初查。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应当进行初查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同意,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4、审查期限。 (1)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3)对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需要建立专案开展侦察的案件,立案审查期限按照专案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 (5)对接受的其他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报案、控告、举报人在立案审查期间查询立案情况的,应当及时回复。
报告地址必须在犯罪地区的公安机关报告安全,到公安派出所,但只是授予,给予经济调查旅或刑事调查旅,也可以到公安局或分局报告刑事调查案件。财产被欺诈的,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接受审查,确定案件的性质。有犯罪事实符合备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取得有关证据,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同时,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积极协助警方解决案件;经审查,不足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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