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均系主刑,不适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罚时的并科原则。 2.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系三个不同刑种,不适用同种主刑之间并...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刑事处罚中,管制与拘役以及有期徒刑之间存在显著差异。首先,执行机构不同。管制和拘役的执行权力归属于公安机关,而有期徒刑则由监狱负责执行。其次,刑罚的具体期限设定存在差异。管制刑期的设置范围通常为三个月到两年;至于有期徒刑,其设定范围为六个月至十五年。第三,是否需要进行关押也是这三种刑罚的重要区别之一。管制并不需要被关押,而拘役则必须要在特定场所内接受监管。最后,关于假释制度的适用情况也有所不同。管制和拘役均不适用于假释制度,但有期徒刑却可以适用假释。在最低执行刑期方面,管制和拘役的法定最低限度为三个月,而有期徒刑的最低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根据《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除非第五十条或第六十九条另有规定。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刑法拘役和有期徒刑并罚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此问题主要存在如下几种不同主张。一是折抵说。主张首先将不同种刑罚折算为同一种较重的刑种,即将管制、拘役折算为有期徒刑,而后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期。其折算方法是管制二日折算有期徒刑一日,拘役折算有期徒刑一日。二是吸收说。主张采用重刑吸收轻刑的规则决定应执行的刑期,即有期徒刑吸收拘役或管制,只执行有期徒刑;拘役吸收管制,只执行拘役。三是分别执行说。主张先执行较重的刑种,再执行较轻的刑种,即先执行有期徒刑,再执行拘役、管制;先执行拘役,再执行管制。四是折衷说。其观点是不应绝对地采用某一种方法进行并罚,而应依具体情况或者根据一定的标准加以区分,分别适用折抵说、吸收说、分别执行说等不同方法予以并罚。五是按比例分别执行部分刑期说。主张从重到轻分别予以执行,但并非分别执行不同种刑罚的全部刑期,而是分别执行不同种刑罚的一定比例即部分刑期。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3人已浏览
29人已浏览
10人已浏览
73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