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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离婚起诉成立的证据

2021-01-28
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证据的可釆纳范围比较广泛,涵括了诉讼法所规定的各种证据类型。如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如家庭暴力的录音、伤情照片等);书证(如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该家庭暴力案件的记录材料;医院诊疗记录;施暴人的恐吓信、手机短信、悔过书、保证书、日记;有外遇的情书、字条、照片;受害人提供的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的单据等);物证(如伤情、撕扯的衣服、毁坏的器物、施暴工具等);鉴定意见(如对受害人的伤情鉴定书);勘验笔录等等。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不一,只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相对而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记录、告诫书,有关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明力较强。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包括受害人的报警记录、110的接警、出警、处警记录以及询问笔录等,能够证明报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时间、处理结果等内容,其中的询问笔录一般情况下能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家庭暴力的起因、程度以及处理结果等等,对家庭暴力的事实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公安机关发出的告诫书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加害人的签字、指印等内容,可以直接证明家庭暴力事实。对于公安部门认可的人身损害鉴定机构、一些地方成立的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时,也会将其作为证明家庭暴力伤害程度的证据加以认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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