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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1、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1、卖方未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与买方签订商品预售合同,应认定无效,但起诉前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的,可认定有效。《商社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二条规定:卖方未取得商社预售许可证,与买方签订商社预售合同,应认定无效,但起诉前取得商社预售许可证的,可认定有效。这条规定,取得商社预售许可证作为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的主要依据,不考虑审查是否具备其他条件,具有合理性。2、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商社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社预售合同未按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登记手续为理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不予支持。”该条规定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作了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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