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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聘用专利代理人应当按照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受聘的专利代理人订立聘用协议。订立聘用协议的双方应当遵守并履行协议。...
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知识产权局申请。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将专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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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应当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检查监督:(一)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设立条件;(二)专利代理机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是否符合资格要求;(三)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信息是否一致;(四)专利代理机构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五)专利代理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其执业活动是否符合执业规范。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当在颁发、变更或者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之日起的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上报有关材料,同时抄送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尚未被该专利代理机构解聘并未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的;(三)领取专利代理执业证后不满1年又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五)受刑事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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