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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用人单位需要给劳动者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书, 二是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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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要办理以下手续: 1、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逐级报请上级批准,然后安排工作交接。 3、涉及保险的,办理保险清算,进行保险减员手续。人力资源部安排工资结算。 4、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给劳动者开具证明,至此,离职手续宣告完成。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劳动者在单位离职时,单位开具的证明。一般情况下都是单位出具,然后去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劳动关系科盖章办理解除。如果超期了的话,可能还要根据办事部门要求提供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如果丢失,可以找原单位给补办。如果超期,还需要单位提供盖公章的证明材料,证明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丢失而造成超期行为。 需要的材料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 2、原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保存至少两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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