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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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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8月13日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六条就限定:民间借货的利率能够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事实上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出银行同类借贷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息金不予保护。因此,民间借债时商定息金不仅受法律保护,而且对利率的商定还能够高于银行同类的借债利率,最高可达到银行利率的四倍。2012年民间借贷息金法定上限,按照最新银行利率四倍计量,六个月的民间借贷,月利率最高1.86%,2年的最高为年24%。超出就隶属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了。
一般高利贷的年利率在36%以上,借款100元,一年要支出36元以上的利息。个别的利率可达100%—200%。我国历史上高利贷年利一般都达100%,而且是“利滚利”,即借款100元一年后要还200元,如果到期不能归还,第二年要还400元,第三年就是800元。高利贷信用之所以有这样高的利息,是由当时的经济条件决定的。由于前资本主义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劳动生产力水平低,生产规模小,小生产者一般都经受不住意外事故的冲击(如天灾人祸),一旦遇到意外事故,就无法维持原来的简单再生产,无法维持生活。在这样的情况下,小生产者(农民和其他小手工业者)就不得不向放高利贷者借钱或实物,以维持生产和生活。放高利贷者正是看到了借者为了维持生存这一点,就无情地抬高利率。如果借钱的人不是为了生活和生存,而是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那样,借钱是为了投资,获取利润,那么贷款的利率高了,使得投资的利润大部分或全部被高利贷的利息侵吞,借钱的人就不借了,贷款的利率自然也高不上去。利息条款或约定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要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这也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但实践中,我们也需要注意民间借贷与高利贷之间的区别,不然的话自己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
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有限制的,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最高可以按年利率36%的标准计算利息,如果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无效,借款人可以就超过部分的利息要求借款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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