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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林由经营者自主经营,允许定向培育,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和短轮伐期的用材林;积极发展适销对路、名特优新品种的经济林。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自留山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稳定自留山政策。将自留山林木划为公益林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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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育采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应当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发挥森林资源的多种效益。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本级的林业长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林业长远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林业发展总体目标;(二)林种、树种结构调整规划;(三)林业种苗生产建设规划;(四)植树造林规划;(五)森林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六)林业产业发展规划;(七)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防火规划;(八)其他需要纳入长远规划的项目。林业长远规划的调整、修改,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林业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乡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申请处理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确权资料。在乡境内,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争议,由所在乡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在县境内,单位之间或者乡际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县际的争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市际的争议,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在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抢占有争议的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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