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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操作流程

2025-02-04
根据理论上的观点,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因为其“任意性”而具有更多的选择,既可以采取明示方式,也可以采取默示方式。此外,还可以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来行使任意撤销权。 然而,为了维护赠与合同的严肃性,在适用默示方式时需要进行限定性处理。例如,如果赠与物在到期日之前仍未交付,则不能轻易地将其视为撤销行为。同样,如果赠与人在赠与期限届至之前以有偿方式转让赠与物,则需要考虑赠与人是否具备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条件。如果赠与人具备条件,则可以推定其行使的是撤销权,反之则不能认定为撤销行为,而应认定为预期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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