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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印发的有关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公安部印发的有关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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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天到九十天。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六十天到九十天。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60天内,公安机关应当在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60天内发行居民身份证的交通不便地区,处理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天的有条件地点,可根据情况缩短发行周期。
正常办理30天,加快的10天,交通不便地区最多90天。补领居民身份证 1、申领人本人携带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2、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3、受理窗口受理后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4、申领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交纳证件工本费,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收费收据。 5、30个工作日后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证件(申请办理加快证件的,10个工作日内由邮政快递按指定地点投递)。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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