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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后,仍有债务尚未清偿的,原合伙人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后,仍有债务尚未清偿的,原合伙人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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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造后,如果企业是合并的,则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担。如果企业是分立的,则原企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另有书面协议的除外。
1、合伙债务由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如果承担的责任超过了其分担比例的,则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公司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消灭,正常情况下,本不存在也无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其他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股东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没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义务,由股东承担清算不实的责任,即由股东来承担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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