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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许可证》:(一)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二...
司法鉴定协会负责制定行业规范,维护会员权益,总结交流经验,组织技术研发,处理投诉和会员申诉,调解执业纠纷,对会员进行教育培训、监督、考核、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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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查阅、调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案件资料,询问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二)要求委托人提供和补充所需要的鉴定材料;(三)拒绝接受不合法的鉴定要求;(四)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参与委托人依法组织的勘查和模拟实验;(五)表达和保留不同的鉴定意见;(六)拒绝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七)获得合法报酬;(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司法鉴定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书面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补充,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司法行政部门对投诉受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司法行政部门对涉及专业技术或者违反行业规范的投诉事项,可以交由司法鉴定协会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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