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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时,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
个人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限制,具体如下: 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并且如果没有用人单位提供的辞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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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就是保险合同的解除。更确切地说,主要指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人是不得任意解除合同的。《保险法》第14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申请退保,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限制:《保险法》第34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要求退保的,根据《保险法》第38条规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以收缴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行使解除权。如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第27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第35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36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53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第58条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补交保险费,恢复合同效力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一般民事法理上讲,协议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契约行为。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除非出现法定或约定情形,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的解除。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吗? 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后一定期限内所负有的,不得到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劳动者也不得自己从事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的就业限制义务。 而竞业限制协议则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的内容、期限、地域、范围,以及竞业限制补偿等事项协商一致后所作出的约定。从竞业限制的概念来看,竞业限制的目的主要是通过限制特定员工离开用人单位后的一段时间内的就业选择权来达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等商业利益的作用。 从一般民事法理上讲,协议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契约行为。在古罗马法中,契约也是一种不可动摇、必须履行的约定,因此也被称之为“法锁”,其效力等同于法律,更有“合同胜过法律”之说。因而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赋予协议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必须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如违反协议约定的内容,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除非出现法定或约定情形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的解除。 同时,我国法律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亦没有明确规定。竞业限制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不尽相同。在劳动关系领域,协议的生效和解除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正如劳动者享有无理由的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一样,员工的竞业限制协议也是典型的一例。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履行期间享有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权利,之所以用人单位能够单方行使合同的解除权,主要基于竞业限制协议从根本上维护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权。 当用人单位认为其商业秘密无需再继续予以保密时,竞业限制也就丧失了其所依附的基础,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协议则显然对用人单位极其不利。而且,当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丧失保护必要时,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也是对人才资源的浪费。 因此,如果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认为无需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时,作为竞业限制受益方的用人单位应当享有单方解除竞业禁止条款的权利。当然劳动者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用人单位也就无需再支付对其就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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