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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时效期限

2021-12-04
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两年的时效期,也就是说,违法行为发生后两年内未发现的,不得再进行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六个月的时效期。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天;案件重大复杂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天。为了查明案件的鉴定期限,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根据规定,你说的情况超过期限,应该是违法的。但法律没有规定违反期限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处罚的影响。从法律上推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无效,可以提出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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