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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的性质是: 1、合同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3、行纪合同是诺成合...
行纪合同的性质是: 1、合同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3、行纪合同是诺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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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是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合同的标的决定合同的性质,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标的变更,那么,合同的性质就发生改变。
《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由此可见,法律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即必须采取法律要求的形式(书面形式)才成立的合同。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只有保险合同中记载的才有效。 反之,口头上的许诺,保单利益等是无效的。 所以,在拿到保险合同的第一时间,应该去确认书面合同是否与前期沟通确认的内容一致。
1、行纪合同具体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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