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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恶意透支数额超过五万元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
信用卡逾期不还是属于债务违约的行为,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有恶意透支信用卡情形的,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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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信用卡透支数额1万元以上,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即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卡逾期不属于债务违约,不构成刑事犯罪,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有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情况,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3个月以上仍归还,则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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