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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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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行使合同撤销权时,享有撤销权主体资格的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提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撤销合同的裁判;撤销权人也可以主动向对方表示撤销的意思,对方不表示异议的,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如果双方对撤销有争议,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裁决。
合同撤销权应当通过在有效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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