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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实主要表现为货币与非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主要表现为资金数额低于章程规定的数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价值低于章程的定额。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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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实主要表现为货币与非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主要表现为资金数额低于章程规定的数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价值低于章程的定额。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虚假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进行经营; 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股东出资不实主要表现为货币与非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主要表现为资金数额低于章程规定的数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价值低于章程的定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虚假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进行经营; 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股东出资不实主要表现为货币和非货币出资,如果以货币出资,主要表现为资金额低于章程规定的金额,如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估值低于章程定额。根据公司《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履行配资义务产生争议,如果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配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被告股东应对其履行配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股东应对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虚假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入账单,骗取账单验资报告,取得公司注册2、以虚假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注册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对验资,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立即转出,公司实际上没有使用该项目经营5、未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只有投资者提供的债务较少的会计报告书的会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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