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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一、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各地有分会)对原创音乐作品进行登记(该方式只适用于音乐作品)。经过登记的作品可以作为对抗雷同作品的初步证据。据笔者了解,该会是不收登记费的,但是需要创作者将作品以信托方式授权给协会行使(从信托一词法律意义上讲,一旦作者入会,则丧失了对音乐作品的自主权利,除非先退会),将来产生的收益与协会八二分成。这一方式使得广大音乐作品作者望而却步,笔者建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这一机制进行改革。目前音著协推出了网上登记服务。 二、通过公证处进行著作权公证。据笔者了解,北京的公证机构不太愿意做这一项业务,道理很简单,公证处工作人员没有亲自经历作者创作过程,不能确认申请公证的作品是否一定是作者原创。 三、通过律师见证。这一方式最灵活,律师接受版权人委托,根据作者不同的要求,运用自己的职业公信力为作者出具作品著作权见证书,同时可以为作者提供专业的全面的法律服务与支持。同样道理,律师没有经历创作者的创作过程,也不可能对著作权进行直接见证,这里见证的效力等同于著作权协会的作品登记,只是可以产生对抗后登记雷同作品的证明力。
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指的是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改编、翻译等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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