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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关于夫妻债务纠纷事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于2018年1月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从2018年1月18日开始实施,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规定体规定。第一条,夫妻双方必须共同签字,夫妻双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义表明负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理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根据夫妻共同意义表示的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二、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三、因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四、因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五、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六、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七、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以上都属于夫妻所需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形。共同债务夫妻债务来源十分复杂,因此,最好结合具体情况来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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