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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如下几条; 第一,债务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发生在债权合法成立后,消灭之前。债权成立后消灭前是债权存续期间,只有债权存在,...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作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 3、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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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 具体行为包括无偿和有偿: ①赠与他人财产; ②异常压价; ③为原无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④放弃债权。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害。 3、处分行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即使身份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也不能撤销。 4、处分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效力。 主观要件:恶意。 所谓恶意,是指债务人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会导致其无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仍然实施这一行为。 如果是无偿处分,则可以认定恶意存在。 如果是有偿的,但是为了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以受让人知道这种情况的存在来认定恶意。 时间要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作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 3、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以债权为限,撤销的财产处分行为的范围也只能及于债权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等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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