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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在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的前提下,债权的受让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才可以视为是债权转让的一种通知方式。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才发生效力,但并未规...
债权受让人不能以诉讼方式通知。因为受让人以诉讼的方式通知债务人时,受让人尚未取得债权,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只有在通知债务人以后,债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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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对一”通知 2.“登报公告”通知 3.“共同署名”通知 4.“授权”通知。
不可以的。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 (1)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 (2)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 (3)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 (4)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债权受让人不可以以诉讼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因为债权受让人在通知之前并没有取得债权,也就并不享有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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