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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继承人遗产分配的第一顺序如下: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平等。 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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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则上,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平分”遗产;但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经过协商,允许“有人分的多,有人分的少”。 2.特殊情形可以特殊处理:①基于对弱者一贯同情和照顾的立场,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多分;②作为激励机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多分;③作为事后惩罚,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配适当的遗产。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以外的人原则上不能参与遗产分配。但对于依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配遗产。 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享遗产,但不享有继承权,所以不是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婆婆婆、公婆、公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公婆、公婆、公婆婆婆婆婆婆、公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公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公婆、公婆、公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公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公婆、公婆婆婆婆、公婆、公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公婆、公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公婆、公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婆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也应遵循这一原则。 但在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以不均等地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对于生活中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可多分。 (2)对于已经履行主要赡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被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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