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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第二十四条,环保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均有权对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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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第二十四条,环保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均有权对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现场检查内容包括: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保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保的执行情况等。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可以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可以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现场检查。接受现场检查的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根据等法律规定,现场检查应当遵守法定程序。进行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出示证件。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履行征信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征信机构进行检查;(二)询问征信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征信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检查征信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征信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职责细则 1、负责贯彻公司领导指示。做好上下联络沟通工作,及时向领导反映情况、反馈信息;搞好各部门间相互配合、综合协调工作;对各项工作和计划的督办和检查。 2.根据领导意图和公司发展战略,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和其他重要文稿,牵头或协助公司的规划研究。 3.负责全公司日常行政事务管理,协助总经理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总经理的日常活动和外出活动的安排。 4.组织安排公司办公会议,或会同有关部门筹备公司其他会议及有关重要活动,做好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根据需要按会议决定发文。 5.负责公司来往信函的收发、登记、传阅、批示,做好公文的拟订、审核、印刷、传递、催办和检查,及文书档案资料的归档立卷管理的工作。 6.做好公司历年大事记的原始资料收集和编纂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编辑公司简讯、简报或内部发行的刊物。 7.负责公司保密工作和法律事务,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公司印章和介绍信。 8.负责前台接待、客人来访迎送等招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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